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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52号
  • 【发布日期】2007-07-04
  • 【生效日期】2007-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2007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2007年我市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分区实施,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探索形成全市有效推进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各市(县)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0〕第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80号和国土资耕〔2000〕00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黑土资耕发〔2000〕第7号)以及《哈尔滨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区农用地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21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继续沿用近几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

二、补偿安置的标准

依据上述法规、政策规定,参照哈尔滨铁路王万线、群力新区、环城高速路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见附件1)。

三、关于组织实施相关问题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各区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一是制订本区征地工作推进方案。二是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和稳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征地工作,落实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事宜。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拆迁服务保障主体,要做好初、预审报批、勘测定界、权属确认、地类认定、上报审批、签订统征协议,负责征地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以及汇总工作进展、通报工作进度等项工作。

3.项目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按项目审批要求,责成专人为国土部门提供用地审批的相关资料,专门负责办理审批申报工作;同时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

(二)实行管理费用分成

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将我市实收征地管理费总额的50%拨付给各区,作为开展征地拆迁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采取部门联动推进

针对个别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不接受政府补偿标准、提出无理要求、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采取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方式推进,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区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动态,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维护拆迁现场秩序;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拆迁队伍;市监察局负责对非法审批、违法发放证照的人员依法进行审查处理;各级信访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被征地上访群众的稳控工作;新闻媒体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勇挑重担,顾全大局,加强配合,全力以赴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限、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征地拆迁任务。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征地拆迁是项目推进的前置环节,更是信访问题的易发领域。市政府建立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制,将征地拆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领导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项目推进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不依法补偿安置、降低补偿标准、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拆迁行为,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区区长、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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