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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3)74号
  • 【发布日期】2003-12-24
  • 【生效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3)7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府[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责任制,全面承担起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主持制定区、县级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全市改革的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搞好改革。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革方案由市计委会同市商业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各区、县级市要重新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组织结构,原则上保留一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承担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推广订单粮食工作,发展产业化经营,培育区域性龙头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

原有的其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条件具备的可采取向职工或社会转让等转制形式,改造、改组为非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有一定净资产、微利或微亏的小型企业,可采取向职工或社会售卖的办法,促进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对资不抵债或债务较重、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在依法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性关闭、破产的规定,并参照2000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00)12号)、《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的精神,实施关闭、破产。

三、认真落实扶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资金问题。安置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采取企业自筹和同级财政适当扶持的办法解决。对经济较困难的地区或企业,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自筹安置资金,可采取资产变现、产权转让等办法解决。

(二)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帐专项审计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国有粮食企业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和粮食潜亏,包括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而无法顺价销售所产生的亏损和潜亏,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消化。

(三)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挂帐和历史债务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在制定本区域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不良资产和历史债务的处置问题,以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为目标,实行分类指导,一企一策,一所(粮管所) 一策,研究提出企业兼并、重组、转制、售卖、关闭、破产的具体实施办法。要依法落实银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变现资产筹措改革成本。市国土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抓紧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变现资产的历史用地、产权确认和处理资产减免税费等问题,简化补办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的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还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规定执行。审批权限属市一级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国有粮食企业变现资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其次要按政策规定优先补缴欠缴的社保费,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也可用于解决亏损挂帐和历史债务。如有结余,在完税后可转作新组建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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