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01-16
- 【生效日期】2006-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
(环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全国环保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强化环境法治,提高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一、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决定》
认真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围绕落实国务院《决定》,将任务分解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年内会同监察部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编制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完成国家和地方 “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明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国家和地方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国和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分解到地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严格依法管理,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配合立法机关修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抓好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快环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
――加大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查处力度,重点关停一批违法的造纸、水泥、化工企业;清理整顿擅自停运治污设施问题,重点整治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继续抓好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和湘黔渝交界地区锰行业的环境整治;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全国矿业整顿;持续开展以化工、冶炼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继续开展海洋环保执法检查。
――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配合有关部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制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技术和产品。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对重大环境敏感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钢铁、石油化工、水电项目的违法行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推动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区域、流域、海域的重大开发规划和省、市及有关行业、区域发展规划,开展环评工作。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和评价队伍管理,强化环评文件技术审查。
四、改善重点地区环境质量
――继续推动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珠江、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及渤海等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松花江、淮河、太湖、三峡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通过对城市政府的考核,推动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噪声和餐饮业污染监管,切实解决污染扰民问题;加快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五、加强生态保护
――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编制完成生态功能区划,提出区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总体要求。
――完成第一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上报国务院审批;继续开展全国物种资源重点调查,完成物种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开展新建核电站项目的核安全审查,加强建造阶段安全监督检查;完成研究堆的安全再审查;推动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完成核与辐射安全中长期规划。
――强化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建设放射源国家数据库;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调查和全国电磁辐射污染调查;加快各省区放射性废物库、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中心建设;加强辐射安全监管机制和能力建设;完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
七、开展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各类创建活动
――配合发改委编制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地方和行业循环经济规划编制工作。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制定生态工业园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建立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区。
――继续开展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等系列创建活动。
八、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推动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创新。以统一采集和核定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数据为重点,做好排污申报工作,强化排污费征收,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着手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完善环境监测与监控网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成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启动“金环工程”,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全国“12369”举报、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和完善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工作。
――吸取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国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健全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并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制。开展各类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大江大河沿岸、饮用水源地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企业隐患,努力消除环境隐患。
――推动各级政府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建立环境保护预算科目,提出环保行政、监察、监测机构定员定额标准。加强中央和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环保科技工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加强环境科技工作,强化科研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各方面科研力量集中研究环境保护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科学研究,完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环境影响评估;加强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的调查和研究。
――发展环保产业,全面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完成《“十一五”环保产业发展指南》,开展先进环保技术成果示范推广,深化环境标志认证,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制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
十、加强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
――继续开展10个省区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开展全国污染损失调查;配合组织部门做好环保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试点和推广工作。
――落实和规范国家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建设,加强对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管。推动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工作;积极探索实施设区城市垂直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建设。加大干部培训力度,认真做好环保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职责,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开展对地方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十一、公开环境信息,加大环保宣传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名单;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听证会;制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
――加大环境宣传力度,普及环境科学和环保法律知识,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树立全社会强烈环境忧患意识。大力宣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与实践,树立爱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十二、加强国际环境合作
组织开好“保护海洋环境防止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政府间第二次审查会议”等重要国际环境会议;做好边界跨境污染纠纷应对的准备工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试点示范工作;继续做好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履行国际公约的工作。
十三、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整顿机关工作作风
按照“三高”(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对自己高标准)的要求,全面加强机关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五大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先进性教育长效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和《实施意见》,加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六项禁令”、行风评议、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环保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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