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12号
- 【发布日期】2007-01-19
- 【生效日期】2007-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闽政文[2007]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精神,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海洋局《县际间海域勘界技术导则》和《海域勘界技术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3年开始,组织开展了全省98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入海河流的海河分界线的划定工作。在沿海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至目前已完成89条入海河流的海河分界线的划定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海河划界成果并设立界桩。现将《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福建省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海河分界线界桩的测绘、制作、埋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参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界桩的制作
第二条 界桩的种类和质料。
海河分界线的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界碑由花岗岩或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而成,为双面型;底座可在现场由钢筋混凝土浇灌而成,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不短于15厘米长的钢筋,水泥号325号以上,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一体。
第三条 界碑的规格。
界碑碑体高、长、宽规格为93厘米、35厘米、15厘米;底座高、长、宽规格为20厘米、80厘米、45厘米。(详见附件1)
界碑由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厂家按相关要求统一凿制。界碑在凿制时,碑体埋入地部分不做精细加工,可留得粗大些,以便于埋设时现场浇铸底座,与底座凝为一体。
第四条 界碑的书写。
界碑的两个宽面,自上而下书写:江河的名称、海河分界点、界桩号简码(取界桩编号后四个代码)、福建省人民政府、2007年(文字、数字及字体、大小见附件1)。字的笔画划线不浅于0.5厘米,并涂以红漆。
第五条 界桩的编号及界线代号。
界桩点编号由江河所在市、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简码、按顺序编排的江河阿拉伯数字、江河界桩点的英文序码统一编排组成。界线代号由江河界桩点编号合成。
例如:惠安县的行政区划代码简码为21,假设五菱溪在全省江河数的阿拉伯数字编码为036,该条江河有两个界桩点英文代码A、B,那么五菱溪A号界点界桩的编号为21036A,B号界点界桩的编号为21036B;五菱溪海河界线的代号为21036AB。
第三章 界桩的竖立
第六条 界桩的埋设和位置的选定。
界桩应准确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界桩的埋设位置一般应选在便于运输而又比较显眼的地方。当对埋设位置的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安置稳固的投影架或通过选定点位拉十字线的方法,确定界桩的位置。
埋设界桩前,应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砂石)捣固、夯实,然后再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灌铸一体。界桩埋设深度为0.5米,其中界碑0.3米,底座0.2米。
第七条 界桩竖立的组织实施。
界桩的竖立由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沿海各相关市、县(区)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章 界桩的测量与登记
第八条 界桩点位置的测量。
界桩点坐标要求实测,采用全球定位系统测定点位,执行《GPS测量规范》,精度应以满足在回放时能保证与周围地物相关位置相符为原则。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
第九条 界桩的登记。
界桩埋设之后,应及时测量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填写界桩登记表(界桩登记表见附件2)。
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江河名称、界线代码、立桩日期、界桩编号、类型、材质、界桩点坐标、所在地、界桩位置略图、备注、测绘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界桩位置略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0,在实地参照大比例地形图用铅笔绘制,室内着墨整饰。
第五章 界桩的验收
第十条 界桩验收工作由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第六章 界桩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界桩的管理由实施竖立界桩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界桩和界线标志物,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损毁界桩,破坏海河分界线特征。因开发建设等需要移动界桩位置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界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遇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申请的,事后应及时向界桩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确因开发建设等需要改变界线现状的,应事先向界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事件,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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