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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组厅字〔2006〕5号
  • 【发布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 组厅字〔2006〕5号)




2003年5月,中央组织部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开展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大多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完成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并通过了中央组织部的检查验收,较好地解决了省管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提高了档案质量。之后,部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还在市、县党委组织部开展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实践证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对加强干部档案的管理,推动干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具有重要作用。为落实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为即将开展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提供档案服务,经我部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内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

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范围为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管理的全部现职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时间为2006年3月至9月,10月底前将审核工作报告报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在此之前完成审核工作的,可及时上报。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2.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3.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

4.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详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附后)。

三、审核要求

在审核工作中,要逐页逐项地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信息,保证材料完整、齐全、真实,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对审核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登记,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对档案中缺少的主要材料要逐一登记,并补充收集归档;对档案中涉及的干部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确保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可靠。

四、检查验收

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完成后,由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从今年11月份开始,我部将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通过检查验收的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合格单位,未通过的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合格单位。

五、加强领导,深入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过问这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审核责任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要通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

尚未通过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抓紧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已完成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并通过检查验收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抓好基层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有关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所属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

为搞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检查验收,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结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1.检查验收的内容是: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造假、装错材料的问题;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查档案。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完成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后,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查档案,进行自查。为使抽查的档案具有代表性,使抽查情况能够反映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整体水平,应按所管现职干部人事档案总数1.5%左右的比例抽取档案,其中,抽取的干部人事档案要有代表性,并且正职干部的档案要占三分之二。

3.检查验收实行“单项否决”与全面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确认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是否合格。实行“单项否决”,主要是突出档案管理和利用的重点,确保在关键环节上不出问题,把住档案管理的重点关口。在抽查的档案中,如发现任何一卷档案有涂改造假、装错材料、缺少1997年以来副处级以上职务变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三种情况之一者,即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不合格。同时,为使验收客观公正,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20个主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评分标准对抽查的档案逐卷逐项打分。抽查档案平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单项否决”情况的,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合格;抽查档案平均得分低于90分的,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不合格。

4.检查验收组对抽查的档案要逐卷逐页查看,发现问题详细登记,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然后,汇总抽查档案情况,确认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是否合格,并提出整改意见。

5.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中管干部信息档案处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信息管理中心将从有关单位抽调熟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合格单位,未通过的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合格单位。届时,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将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6.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10―58586135,5858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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