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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财综〔2006〕417号
  • 【发布日期】2006-05-09
  • 【生效日期】2006-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06〕417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含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见附件一),保留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项(见附件二)。

二、自发文之日起,上述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以及不在公布的全国性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551―2657803;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51―5100176)。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处理以执法、抽查、评比、培训为名的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一、取消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
二、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项)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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