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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992号
  • 【发布日期】2004-08-24
  • 【生效日期】2004-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2号)




北京、上海、重庆、陕西、广东、云南、山西、新疆、甘肃、安徽、福建、浙江、河北、四川、山东、河南、辽宁、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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