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79 号
- 【发布日期】2008-11-24
- 【生效日期】2008-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8〕379 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城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66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城港大道(K11+300-K22+000)道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秀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6.0103公顷(其中耕地64.7379公顷,含基本农田58.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4.2711公顷、未利用地1.8731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049公顷、未利用地1.266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4.0258公顷,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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