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6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64号
  • 【发布日期】2007-04-10
  • 【生效日期】2007-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64号

关于633nm激光波长基准/副基准比对结果的公告




长度单位米是SI单位制中7个基本单位之一。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633nm国家长度基准和副基准装置共有3套,其中基准装置保存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套副基准装置分别保存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和中航第一集团总公司第304所,3套装置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和地域分别履行长度量值溯源的职责。

为了确保测量结果的可比性和可溯源性,实现所出具的计量数据的准确和一致,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633nm激光波长基准/副基准进行量值比对,考查基准保存单位的计量基准装置的实际状况,包括测量范围、数据不确定度分析、量值溯源方式等,也考查了保存单位的测量能力,包括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定人员的技术水平。

通过比对反映,目前国内3套基准装置在量值的准确度方面,可以胜任统一全国长度量值的工作。

现将此次比对有关文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为www.aqsiq.gov.cn)和中国计量协会网站(网址为www.cma-cma.org)上正式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