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60号
- 【发布日期】2007-05-17
- 【生效日期】2007-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委、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2007年5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的安排部署,我省决定从2007年5月至12月,继续在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有关要求,以我省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契机,以着力解决紧密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4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切实保证饮用水安全。
1.各市制订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2.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要进行全面清理;
3.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环保总局的要求,重点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4.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彻底清理各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
3.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4.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5.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依法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停业关闭;
6.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7.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的重污染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再生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1)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1)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
(3)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4)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大运高速公路、汾河沿岸两侧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构建“绿色环保走廊”。
1.开展大运高速公路“清洁通道建设”
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清除规定范围内的垃圾和固体废物,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建设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1)认真排查大运高速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并落实取缔、关停、搬迁、治理等具体措施;
(2)查清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电力、冶金、焦化、化工、建材等重污染项目情况;
(3)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彻底清理搬迁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堆煤场;
(4)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的锅炉、茶炉、炉灶排污是否达到蓝天碧水工程有关规定要求;
(5)查处影响大运高速景观的生态破坏行为;
(6)建立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污染源管理档案。
2.开展影响汾河水体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专项检查,规范企业排污口,确保汾河水质环境安全。
摸清汾河干流(上游3公里和中、下游2公里内、区分以太原市三给村为界)及主要支流沿线的排污企业状况,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使违法排污问题得到纠正,规范企业排污口,确保汾河水质环境安全。汾河上游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要求,中、下游河段满足农灌用水标准。建立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两侧污染源管理档案。
(1)调查汾河上游河段3公里内排污企业以及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干流及支流河道沿线排污口情况,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四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
(2)调查汾河中、下游河段2公里内排污企业状况,干流及一级支流河道沿线排污口情况,排污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3)依法查处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汾河水质的建设项目;
(4)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汾河上游的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5)检查规定范围内排污企业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情况;
(6)建立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污染源管理档案。
3.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参照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大运高速、汾河干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专项行动方案》(晋蓝碧办发〔2007〕10号)要求,制订本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主要河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专项行动方案。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牛仁亮副省长
副组长:李顺通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向东省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克建省经委副主任
刘四龙省环保局副局长
贾毓杰省纪委常委
赵勇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王华善省司法厅副厅长
刘晋英省安监局副局长
曹福成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
副主任:李义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1-6371071、6371087(兼传真)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要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并结合我省“五.五”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市、县两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在上级规定的改正期限内未进行纠正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要追究责任。
对前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督查力度,实行区域限批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区域限批。各市要在9月2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为确保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于6月、8月、9月、10月分别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大运高速及汾河沿线整治情况集中组织督查,并集中力量对2至3个市进行全面检查。各市专项行动领导组要落实责任,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行业进行检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督查中发现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四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和整治进展缓慢的市、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三)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制订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方案(宣传方案参照《山西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执行),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专项行动领导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对各市信息调度工作进行通报。
(五)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
各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和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名单于2007年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月-10月)
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大运高速及汾河沿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些责任人。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大运高速及汾河沿线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和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11月-12月)
各市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2007年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提交《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1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山西省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规定,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