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15号
- 【发布日期】2004-04-05
- 【生效日期】2004-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市场营销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市场营销工作的通知
(哈政综〔2004〕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公司)是我省、我市汽车行业龙头企业,多年来,为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支持哈飞公司发展壮大,对于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推动我省、我市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依据省政府2003年第23次协调会议有关精神,现就支持哈飞公司强化市场营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哈飞汽车宣传促销力度。各级政府及经济、商务、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哈飞汽车市场促销的支持力度,为哈飞汽车在我市销售创造良好环境。国税部门允许哈飞公司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据实列支,进入成本;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和哈报业集团指定的新闻媒体、广告宣传部门,对哈飞公司发生的哈飞汽车广告宣传费用要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争取省有关部门的贷款贴息和补贴支持。
二、支持哈飞公司建立健全营销服务体系。哈飞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面向全国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销售网络和服务网点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信息化水平。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帮助哈飞公司建立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点;有关部门要帮助争取省有关部门的贷款贴息和补贴支持。
三、机关事业单位要定向购买哈飞汽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哈飞汽车,可不受车辆编制的限制,实行购车一次性定编政策,车辆报废后,车编收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机要通信、后勤服务用车,原则上要购买哈飞汽车。各级公安、交通、税务、工商、物价、国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执法检查用车,要定向购买哈飞汽车。各级财政审批、车辆编控、公安车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鼓励出租车行业更新使用哈飞汽车。近期内,本着自愿的原则,有关部门将进行出租车企业使用哈飞汽车试点。试点期间,对出租汽车使用哈飞汽车减半征收营运牌拍卖费、城市建设附加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和运输管理费;免收机动车辆外观检测费、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及审验费、个体运输经营营业执照登记费、价格调节基金。试点结束后,按当时政策执行。
五、哈飞公司要实行积极的促销政策。哈飞公司对我市用户购买哈飞汽车要给予价格优惠;对私人贷款购买哈飞汽车,要积极联系、协调购车贷款协作银行给予优惠利率,并与贷款协作银行制定具体补贴办法;要对购置使用哈飞汽车的各类执法检查用车及特种行业用车免费提供专用标识及颜色喷漆,对出租车辆免费提供安装计价器打印机、安全防护网、标志灯牌、地板垫皮、座套“的士”标识和“公司专用车身颜色”喷漆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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