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1020号
- 【发布日期】2008-12-10
- 【生效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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