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271号
- 【发布日期】2006-05-16
- 【生效日期】2006-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选送人员参加2007年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班学习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选送人员参加2007年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班学习的通知
(环办函〔2006〕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培养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骨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满足队伍发展的需要,我局与清华大学签订了《工程硕士培养协议》,2007年将继续举办核能与核技术工程领域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请你单位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要求,选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2006年国家统一组织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具体的报考条件、培养方式见附件)。
联系人:
1、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 郝英
电话:(010)62796603传真:(010)62782658
E-mail: gwjw@mail.tsinghua.edu.cn
2、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封有才
电话:(010)66556348传真:(010)66556382
E-mail: feng.youcai@sepa.gov.cn
附件:1.报考条件、培养方式
2.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报考条件、培养方式
一、报考条件
(一)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满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者;
(三)工作业绩突出。
二、报名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名参加GCT考试。各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复印件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备案。
三、教学方式
(一)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参加2006年国家统一组织的GCT考试成绩合格后,并通过清华大学组织的专业基础考试,择优录取为工程硕士生。2006年未录取的考生,由本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先参加本工程硕士研究生班的课程学习,并于2007年再次参加GCT考试,成绩合格后择优录取为工程硕士生。
(二)被录取者采取单位委托培养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满足学分要求,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三)未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但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
(四)仅参加部分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修证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
四、授课方式
拟安排在2007年春季(3-6月)和秋季(9-12月)共六个月时间在清华大学校内集中上课,由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负责组织教学并进行管理。论文工作由清华大学及学员所在系统聘请的两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完成,原则上不集中进行。
五、培养费用:共3万元。
(一)课程学习阶段,每位学员需交纳培养费18000元人民币(不含食宿等费用)。
(二)论文工作阶段,每位学员需交纳论文指导费12000元人民币。
六、其他
各单位应确保学员考试、学习时间,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证,学杂费、食宿费、交通费、报名费等应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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