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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9号
  • 【发布日期】2008-03-18
  • 【生效日期】2008-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皖政办〔200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节约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一)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安庆和黄山市的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宿州、蚌埠、滁州、六安、巢湖、宣城、铜陵、池州市的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亳州、阜阳市的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各省辖市所辖市、县禁止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期限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禁止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为,对超期使用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予以关闭,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落后、高耗能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压缩粘土砖产能。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和限制向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供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大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各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改管理机构要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结合当地资源情况,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鼓励企业发展高废渣掺量、高空洞率、保温好、强度高和技术含量高的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各级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充分运用规划设计审查等手段,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各级财政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工艺先进、技术含量高、符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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