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 【发布日期】2007-12-26
- 【生效日期】2007-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药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药械)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试点方案选择适当医疗机构扩大试点。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请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3),于2008年1月10日前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四、请到我部网站下载《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电子版:www.moh.gov.cn。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陈虎;电话:010-68792209;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mohyzsylc@163.com。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喜西,颜青;电话:010-6600100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6S;邮编:100035;电子信箱:yaoshi66@vip.sina.com。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