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83号
- 【发布日期】2009-06-25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主要流域水质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主要流域水质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8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主要流域水质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对本溪市重点河流实行“河长”制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和重点企业排污口水质实行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划定和考核标准
1.考核范围划定
按照各县(区)行政区划和企业排污口的设置,划定考核断面和重点企业排污口考核位置。本着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2.考核标准
根据《关于本溪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域划分的通知》(本政发〔1999〕18号)、《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1号)制定考核标准。
二、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
1.断面及重点企业排污口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汇总,并于当月20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值超标应缴纳补偿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每月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于次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2.凡上游辖区出界断面水质超标,影响下游出界断面水质的,考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标倍数。对入出界断面同时超标,出界断面水质指标高于入界断面水质指标的,也应扣缴补偿金。
3.经环境执法部门巡查确定,严重影响河流水质的污染企业和淘砂、淘金等施工作业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内水质超标的,根据考核标准的超标倍数,扣缴补偿金。
4.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断面连续3个月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对于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业,将给予奖励。
三、补偿金的收缴标准和使用方式
1.按照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扣缴补偿金。扣缴标准暂定为:
太子河流域(包括细河、太子河支流、排污口、水库)COD超标0?5倍及以下的,扣缴30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30万元。悬浮物超标1倍及以下的,扣缴30万元;每递增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加罚30万元。
其他河流(含水库)COD超标0?5倍及以下的,扣缴1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的,加罚15万元。悬浮物超标1倍及以下的,扣缴15万元;每递增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加罚15万元。
2.市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本溪市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污染减排工程及用于上解省补偿资金(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四、相关要求
1.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考核办法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改善断面水质。
2.各排污单位应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出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
附件:1.本溪市跨行政区域河流考核断面及重点企业排污口列表
2.本溪市主要河流断面及重点企业考核目标值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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