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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化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23号
  • 【发布日期】2004-04-27
  • 【生效日期】2004-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化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化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政综〔2004〕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建设“五型政府”的要求,积极转变职能,努力改进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对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批办的事项,在本部门运转时间过长,不能按时限要求提出落实意见、反馈办理情况。二是不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报送公文,公文倒流现象依然存在,部门公文直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现象增多,造成市政府领导批办与办公部门承办的公文逆行,致使市政府领导重复批示。三是对明显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也请示市政府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造成文件升级。四是上报市政府的请示,特别是提供的代拟文稿质量差,层次较低,内容空泛,表述不清,数据不准,指导性和操作性差。五是公文文种使用不当,体例格式不规范,请示和报告不分,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诸多事项一并请示等,给公文承办带来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保证公文处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推动行政效能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政发〔2002〕11号)的规定,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阅批。除市政府领导有要求、涉及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公文直呈或直寄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同时直呈或直寄市政府多位领导,避免造成公文运转混乱和市政府领导重复批文。

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应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协调,审核报告按公文程序送审,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各地区和各部门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凡不按规定程序和渠道上报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因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呈文单位承担。市政府办公厅按公文处理规定对上报公文进行审核,对不按要求注明签发人、缺少附注或格式、体例等不规范的公文一律退回,重新呈报。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处理,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除市委有规定或索要的外,各地区和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委报送请示、意见性公文,确需报送的应统一经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本地区、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要请示市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请示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要求,一般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有关地区或部门提出的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本部门难以确定的,可报请市政府并提出具体建议,由市政府决策、裁定。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统一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由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三、严格制止文件升级

市政府下发的文件,其内容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市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控制市政府文件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对表彰奖励以及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不发文;对已发至区、县(市)级或省政府《政报》已编发的上级文件,不再转发;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规划、常规性工作方案、调研报告、典型经验或就部门工作而制订的政策措施等,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须经市政府同意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向国家或省归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国家或省有明确要求及特殊情况外,一律由部门直接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市专业性工作会议,除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外,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属于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

四、增强工作的时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确需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一般事项不得少于7日,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抓紧办理,及时做好回告和反馈工作。特急件、急件、一般件分别在当日、3日、7日或按时限要求反馈意见。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回告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办理结果或反馈意见要以正式文件报告,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领导要亲自主持代拟稿起草工作,文秘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公文的文字、政策、体例格式关以及公文报送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报送市政府的代拟稿,必须经本单位办公部门审核把关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凡代拟稿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正式会签手续;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办文。需以市政府文件下发的文稿,要将代拟稿和磁盘以及有关文件、会签审批手续等背景材料备齐,并在文件印发1周前送市政府办公厅。

六、实行公文处理检查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公文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情况;每月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对公文处理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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