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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7〕97号
  • 【发布日期】2017-07-16
  • 【生效日期】2017-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7〕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龙泉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龙泉市历史悠久,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龙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龙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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