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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共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6〕853号
  • 【发布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共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共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6〕853号)




单晓英、宋子洪、徐秋英、宋巍:

你们提交的关于浙江共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浙江共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单晓英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为30%;宋子洪、徐秋英各出资125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5%;宋巍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宾馆3号楼925、927室。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 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单晓英的董事长任职资格,宋巍的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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