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260号
- 【发布日期】2008-12-24
- 【生效日期】2008-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首占消防站及训练场等4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长乐市首占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首占消防站及训练场等4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长乐市首占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8〕260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建设项目要求修改长乐市首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8〕72号)、《关于长乐市消防大队建设项目要求修改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8〕74号)、《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项目储备(江田镇2007年第13、14号地块)等2个建设项目要求修改江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8〕73号)以及《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项目储备用地(湖南镇2008第1号)建设项目要求修改湖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8〕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首占镇、航城街道(原航城镇)、江田镇、湖南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首占消防站及训练场等4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中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3.2129 公顷用地(其中耕地1.3471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1.7797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