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60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8年,我省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8.1万余人,较上年增长6.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规模增加较快、需要就业人数增多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滞后、新增就业岗位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教育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高校毕业生及家长依赖政府安排就业、看重身份就业、固定就业倾向突出,社会就业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化。各市州、各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就业促进法,坚持改革方向,巩固现有成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确保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中有升。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坚持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社会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落实。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各种促进就业的资源和力量,继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尽职尽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协调配合,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我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大力度,狠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政策的落实。
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6〕26号)精神以及各项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确保政策的延续性。继续采取全省统一考试选拔的方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专项计划,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改善待遇,抓好“西部志愿者计划”、“特设教师岗位计划”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的落实。各市州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既要组织实施好有关配套项目,也要广开就业渠道,努力帮助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认真执行择业期管理政策,帮助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尽快实现就业。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新增人员,加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力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促进就业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要结合举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开展创业教育、咨询活动,重点办好“创业校园行”和全省大学生“S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业培训活动。同时,结合各院校不同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专业技能岗位对接培训,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力度,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逐步提高在基层锻炼过的高校毕业生的选拔比例。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
四、突出重点,努力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高校和人力资源市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教育部门,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资格培训等就业服务,以求职困难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开展“一对一”服务。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五、深化改革,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市场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调研和科学预测,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及时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着力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高职院校必须把推进双证书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8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要全面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做到就业指导人员、机构、经费“三到位”,切实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从2008年起,所有高校要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
六、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各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定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基层一线实现自我价值。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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