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03-14
- 【生效日期】2008-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龙政综〔2008〕58号)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龙国土资建〔2008〕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拟定并于2008年1月29日至2008年2月22日进行公告的《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请按该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附:《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按《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厦铁路龙岩段征地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执行(详见附表)。
二、各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表)。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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