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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20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20号
  • 【发布日期】2004-09-29
  • 【生效日期】2004-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20号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2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现批准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等7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

(卫职技字 [2004]第A-012号)

2、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卫职技字 [2004]第A-013号)

3、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卫职技字 [2004]第A-014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1、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4]第B05号)

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4]第B06号)

3、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4]第B07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卫职检字[2004]第004号)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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