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资厅规划[2004]68号
  • 【发布日期】2004-05-26
  • 【生效日期】2004-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资厅规划[2004]68号)




各中央企业:

为启动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国资委于2004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对企业新一轮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下达后,部分企业认真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与我们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编制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鉴于中央企业分布于国民经济不同领域,情况差别较大,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加部分内容。但《编制大纲》中的内容,是本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附件: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