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105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安排帮扶我市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资金的通知
关于安排帮扶我市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资金的通知
(汕府〔2004〕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我市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的生活,保证休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经研究,由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3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休渔期间的休渔对象及贫困渔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及月收入低于当地社会最低保障线的贫困渔民。"三无"渔船及其它违规渔船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1、休渔渔船补助。按照休渔渔船大小及作业方式不同,分别补助拖网渔船艘900元、围网渔船每艘1800元、其它渔船每艘400元,具体见附表1。
2、贫困渔民补助。贫困渔民以实物(大米、食油)形式进行补助,根据去年的补助标准及今年的实际情况,按每户320元的标准下达各区、县,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解决。具体见附表2。
三、发放形式及要求:
1、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休渔对象及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和实物的发放工作。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有关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和物资及时下发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会同各村(居)委,将资金及物资足额发放到休渔对象和贫困渔民手中,此项工作须于今年7月10日前完成。
2、加强对补助资金、物资发放工作的检查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确保专款、专物专用,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行为,救济物资的购买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将发放对象及发放资金、物资数量向群众张榜公布,确保整个发放过程公开、公正。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将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对补助物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发放过程要造表登记,群众领取补助资金及物资时要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检查组对帮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87)国发58号]严肃处理。
4、各地发放的具体时间确定后,由所在地区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前三天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以便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检查。
5、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754-8566240
附表:1、休渔船补助资金安排表
2、补助困难渔民实物折合资金安排表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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