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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6〕12号
  • 【发布日期】2006-08-11
  • 【生效日期】2006-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发〔2006〕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各级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行动,协同作战,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并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彻底清查收缴已关停并列入整顿范围的矿点周边地区剩余库存爆炸物品,下大力气整治危险物品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要严肃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三、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以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特别是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职责,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并查处存在的问题。上级机关要定期对基层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防止工作走过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本地区发生涉爆案件、事故的,要结合案件、事故的调查工作,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目前正在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推向深入,确保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2006年8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30号 2006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7月7日6时许,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着火,在救火过程中,6时25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截至7月9日21时,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王二文本人及妻子王凤仙、哥哥王大文在此次爆炸中也被炸死。经调查,王二文曾私自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此次爆炸即是一起私藏炸药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这是近年来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重要批示,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现场,指导抢救、调查和善后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其中,山西发生8起,造成112人死亡、56人受伤。这些爆炸事故均属非法行为所致,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私炒炸药引发爆炸。6月8日,犯罪嫌疑人崔宝云等人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西沿口村私炒炸药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二是非法购销储存爆炸物品引发爆炸。2月4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非法煤矿主王建红非法购买的炸药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三是对整顿关闭矿点遗留爆炸物品查缴处置不力,不法矿主将爆炸物品转移到居民区非法储存引发爆炸。6月26日,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后老高川村苏应祥家私存的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四是一些地方监管措施不落实,对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查处、打击不力。2005年4月5日,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王晋生经营的杏树卜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取消爆炸物品购买、使用资格,但该煤矿仍多次非法购买爆炸物品从事非法生产,为逃避打击,甚至将非法购买的私炒炸药转运到医院闲置车库内藏匿,导致2006年4月10日凌晨2时发生自燃自爆,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
类似上述的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国防科工、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检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重特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都要立即开展自查,自觉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人员,要对其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要把检查与整改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与人员。
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四、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五、标本兼治,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近期重点是,一要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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