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8〕35号
  • 【发布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环办〔2008〕35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省(市)环境保护局:

目前,四川地震灾区余震不断,次生灾害频发,加之即将进入汛期,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有关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尾矿库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尾矿库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要加强对位于敏感区域尾矿库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在隐患彻底排除之前,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

二、对已发生溃坝的尾矿库,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督促当地政府和企业尽快修复坝体,清理下泄的矿渣,恢复当地环境状况。对已恢复生产但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尾矿库,环保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机构、人员、设备和物资准备,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时,确保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一旦发生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把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