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4〕84号
  • 【发布日期】2004-07-07
  • 【生效日期】2004-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04〕84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49个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现将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的49个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保监局履行部分许可职责。

二、为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中国保监会将发布行政许可规程,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应提交材料、时限等内容。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和开业)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1条、第80条、第85条、第87条、第92条第3款、第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
保监会

2
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1条
保监会

3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
保监会

4
危险单位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
保监会

5
保险公司向其关联公司的再保险分出计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3条
保监会

6
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
保监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