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3
- 【生效日期】2007-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0号
关于批准对清远乌鬃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清远乌鬃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清远乌鬃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清远乌鬃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划定清远乌鬃鹅产地范围的函》(清新府函[2007]4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飞来峡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等5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乌鬃鹅。
(二)饲养环境。
要求周围3公里内无污染源,有丰富水塘河涌,水草丰富,水质清洁卫生。
(三)饲养技术。
1. 雏鹅饲养管理(出壳至28日龄):
(1)育雏室条件:保温性能良好,干燥清洁。
(2)育雏器温度要求:
日龄(天)
1~2
3~7
8~14
15~21
22~28
温度(℃)
33~34
30~33
27~30
25~27
22~25
(3)育雏室湿度要求:相对湿度保持在60%至70%。
(4)舍内光照:1至2日龄每天24小时光照;3至10日龄每天23小时光照, 11日龄以后自然光照。
(5)密度要求:1至5日龄,每平方米面积饲养不超过25只;6至10日龄,每平方米面积饲养不超过20只;20日龄以后,密度逐渐降低,到28日龄时,每平方米面积饲养不超过15只。
(6)开饮、开食:雏鹅入舍后先开饮,开饮后1至2小时开食,喂给全价的配合饲料或玉米碎或碎米,2∶1配以鲜嫩多汁的青饲料开食。
2. 中鹅饲养管理(29至56日龄):上、下午各放牧1次,夜间补饲1次配合饲料或谷实类饲料。
3. 肥育鹅饲养管理(57日龄至上市):
(1)饲喂方式:舍饲,自由采食。白天喂3次,夜间喂1次。
(2)管理:限制活动,供给充足的饲料和清洁饮水。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具有三黑、三细、一矮特征,即嘴黑、毛黑、脚黑;头细、颈细、骨细;脚矮。
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
要求
上市体重
公
3~3.5kg
母
2.5~3kg
脂肪含量
≤5%
蛋白质含量
≥20%
氨基酸总含量
≥18%
三、专用标志使用
清远乌鬃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清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清远乌鬃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