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03-27
- 【生效日期】2006-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信访场所新闻采访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信访场所新闻采访活动的通知
(穗府办〔2006〕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接听电话、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信访场所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政府信访部门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的工作场所,需要良好的信访秩序和舆论氛围作保证。邀请新闻记者采访遵循“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主动、有效引导舆论,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促进群众信访问题解决、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市政府领导接听群众来电、约访群众是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已是一项常规性工作,除市政府领导有特别交待外,一般不邀请新闻记者采访。
三、市政府领导接听群众来电或约访群众,如需邀请新闻记者采访,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指定工作人员全程负责;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群众,如需邀请新闻记者采访,由该部门指定专人全程负责,并在接访日前三天将邀请的新闻记者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备案。
四、新闻记者采访现场的接待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负责总协调,具体按“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单位负责新闻记者的签到及新闻稿件的核发;候访场所的进出查核由市政府办公厅值班保安负责;信访局办公楼及接访场所的进出查核由公安机关驻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执勤室民警负责,邀请单位派出人员配合做好工作;信访场所以外、市政府门前的新闻采访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被邀请的新闻记者必须佩戴记者证,方能进入信访场所采访、拍摄。要严格遵守有关新闻宣传纪律,信访信息报道必须有利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得发表与宣传口径不一致的报道和言论,不得妨碍正常信访问题的处置工作。对违反新闻宣传纪律的,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新闻记者应尊重信访人提出的停止采访、拍摄要求。
六、群众候访场所禁止新闻记者采访、拍摄。对未经批准进入信访场所采访的记者,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视情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带离、询问、收缴销毁相关图文资料、责令具结悔过等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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