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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市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9〕40号
  • 【发布日期】2009-08-31
  • 【生效日期】2009-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市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市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哈政综〔2009〕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我市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其调整的依据、执行等纳入日常管理轨道,既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源头、机制上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科学性、规范性的制度创新,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民生”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民政部关于“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的具体举措,不仅有利于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且对于保证城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与物价挂钩、动态调整的原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特定时期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低保标准具有刚性和兜底功能的特性,要本着既能满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需要,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实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三)坚持互相衔接、整体配套的原则。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时,要保证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合理衔接,充分发挥“最后一条保障线”作用,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做好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合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工作机制。

三、工作程序

(一)测算城市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情况。从2010年起,每年一季度,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当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低于30%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制定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的比例进行测算,并在统筹考虑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其测算公式为:城市低保调整标准=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调整数

其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调整数,主要依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恩格尔系数、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平衡后得出。

(三)报批执行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城市低保调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或按省统一部署),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

(四)调整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应在市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或按省统一部署)的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基础上上浮20%确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

(五)关于启动物价补贴工作。从2010年起,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CPI情况,即我市CPI持续3个月同比增长超过3%时,提出增加物价临时补贴及其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当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提出停止发放物价补贴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执行。

四、分工协作,全力推进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情况统计、相关数据测算,以及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策,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同时,要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配合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做好启动与物价补贴相关的各项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恩格尔系数等情况。

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负责向市民政、财政等部门提供每月的CPI等基础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经论证后,替代CPI作为低保标准调整的测算依据,提高低保标准调整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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