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财发[2006]75号
  • 【发布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

(农财发[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于2007年起全面实施,我部被列为2007年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单位。为保证“二上”预算时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07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我部编制了2007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该指南和《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编报,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农办财[2006]51号)要求于2006年9月30日上报。

二、编制要求

2007年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指南中的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

三、报送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将有关材料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所报份数按附件要求),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二○○六年九月六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推进现代农业的一个有效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政府抓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载体。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配合实施好农业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九大行动”,2007年我部继续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

一、项目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要以当地主导产业和名特优产品为依托,侧重农业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选择有较好工作基础,对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扶持补助。

本示范项目建设目标,旨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及技术信息服务中的突出困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

二、申报条件和资金使用方向

(一)申报条件

当地政府应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制定并实施了有关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或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成员人数100个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3.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4.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5.有成员入股的,股权应相对平均,结构比较合理。

(二)资金使用方向

2007年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生产能力建设或者开辟市场能力建设。为保证项目资金集中使用,每个项目单位采取“1+1”方式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即在增强生产能力、开拓市场能力中任选1项,在抗风险能力、培训教育、信息网络建设中任选1项),具体内容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提出申请:

1.增强生产能力、增强开拓市场能力。在以下内容中任选1项:

(1)种植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兴建温室大棚、改造标准化生产基地内的小、微型水利设施及购置灌溉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等。

(2)畜牧集中饲养小区建设。兴建饲养圈舍、购置相关设备和环保处理设施等。

(3)渔业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包括购置相关设备等。

(4)实施品牌战略。进行本组织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志等认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5)拓展产品市场。兴办产地批发市场和牲畜交易市场,购置相关设备;在城市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本组织产品,或者在城市兴办本组织连锁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等市场营销活动。

(6)兴办加工实体。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建设仓储、加工等厂房以及购置相关设施设备等。

2.增强抗风险能力、对社员开展技术培训、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在以下内容中任选1项:

(1)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补助试点。

(2)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户成员培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知识、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知识、合作社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及对本组织农户成员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知识、合作社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信息网络建设。主要对尚未购置计算机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数量和补助资金规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量4-7个,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数量1-4个。各地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额。如果超报,将按申报项目排序,删去限额以外的项目。申报项目时不得与财政部、农业部历年扶持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复。

农业部将对每个列为补助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20-30万元。项目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户银行账户中。

四、申报程序

(一)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要积极支持涉及省部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或联系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

(二)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指南和省(区、市)主管部门安排,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1,须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当地县级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指导,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三)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一份,将其余五份送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将其余四份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

(四)省(区、市)主管部门在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审核、筛选和排序。具体办法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及本指南制定。

(五)省(区、市)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连同《项目申报书》,以财(计财)字文件分别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份)和财务司(1份)。

五、对《项目申报书》附件的要求

(一)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2. 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2005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5. 有成员入股的,请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

6. 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填制。省(区、市)主管部门收齐,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统一报送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107

传 真:010-64191747

联 系 人:白 林

E-mail: bbaaiill@tom.com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