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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7家医疗污水超标排放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54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 【生效日期】2004-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7家医疗污水超标排放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7家医疗污水超标排放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哈政综〔2004〕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阻断各种病菌通过污水排放传播的途径,预防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水污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7家污水超标排放医院实施限期治理,限于2004年10月30日前安装完成污水消毒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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