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藏政办发〔2009〕33号
  • 【发布日期】2009-04-09
  • 【生效日期】2009-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西藏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3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区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5月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市)、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人主抓、有人监管、有人操办,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有序、健康开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目前《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来看,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单位还未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一些地(市)和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工作没有落实;二是制度建设和长效工作机制仍需完善。部分单位未根据《条例》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在更新维护、监督约束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手段落后。一些单位没有建设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一些建设了网站或网页的单位,缺乏统一的规划,内容、质量、结构均不规范;四是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有些单位未能正确理解政府信息的概念,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工作中对有关概念理解不一致,处理程序不够规范,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并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分工方案的通知》(藏纪发〔2008〕9号)中关于“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的要求,现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打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支撑环境

自治区已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区规范有序开展, 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工作开展有规划、具体落实有方案、检查整改有结果,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地(市)、各部门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09年7月1日前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办(政办信息处),以便加强工作联系。

二、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4号)文件精神,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地(市)、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1.建立健全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考核,对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以促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2.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通过处分、行政处罚等追究责任方式,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令行禁止;对出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要与其他各行政机关配合,积极做好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推行工作。对涉及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重要政策制定、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的突出矛盾以及其他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通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通过各类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接受群众查询。自治区要建立一支专家学者队伍,重大事件发生后,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解释相关政策、介绍相关知识、回应社会关注,以便有针对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加强载体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质量

(一)加大信息网上公开力度。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运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要重视和加强网站或网页建设,加大对政府上网工程的支持力度,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未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的要尽快设立,已设立的要加强管理,完善回复机制。暂不具备信息上网条件的单位,可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中心联系,通过“西藏政府网”向公众发布信息。

(二)设立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
各地(市)、各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自治区各部门要将本单位宜于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分别向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自治区档案馆、图书馆提供。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要专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自治区档案馆和图书馆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确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自治区监察厅要加快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内外并举的监督机制。

(三)加大电子政务建设投入。

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大对电子政务建设的支持,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请各级财政部门解决相应投入。自治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推进乡镇网站建设,力争到2020年,初步搭建农牧业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全区农牧业信息化。

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工作任务。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内部职责,以及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未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的单位,请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做好2003年以来,按规定宜于向社会公开的各类信息的汇总发布工作。此项工作必须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另外,要在2009年9月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全面分析总结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办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上水平。工作中还要编写工作简报,定期交流工作经验,通报问题和不足。自治区信息公开办将适时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本单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安排意见。抓好自治区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要始终坚持对内加强督促指导不走样、对上加强沟通联系不断线、对外加强协调配合不松劲,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做好教育培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要负责《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条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学习《条例》、了解《条例》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气氛。介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引导公众正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地进行各地(市)、各部门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实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公开体系。

(二)加大培训力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条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使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及相关制度。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从而使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条例》的规定,了解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出现问题的应对能力。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