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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7〕835号
  • 【发布日期】2007-12-30
  • 【生效日期】2007-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83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要求,我委决定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7年11月30日前由新批及换证方式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未依法实现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不予参加本次年度核查。

二、核查时间

2007年12月31日―2008年5月30日。

三、核查分工

我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我委委托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批发、零售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查工作。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年度核查,核查结束后统一报我委备案。

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直接由我委负责。

四、核查内容

(一)企业煤炭经营条件的有效性延续情况;

(二)企业的年度煤炭经营业务量规模;

(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情况。

五、核查方式

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到现场核实或向有关部门、企业及人员调查核实。

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抽查、指导年度核查工作的开展。

六、核查材料及程序

(一)报送材料。企业应当在2008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2份(第5点只需提交1份);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我委报送。

1、《核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07年企业的办公场所、储煤场地、计量及煤质检验设备等经营条件若有效期届满,企业进行期限延续的相关材料。

若需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关登记事项,企业需另行向我委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5、2007年度企业煤炭经营量的证明材料。其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提交2万吨以上的煤炭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纳税凭证、财务帐表等。

(二)初审及上报。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于2008年2月1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上报我委。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作核查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的;

3、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5、有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6、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7、煤炭经营项目受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8、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递交虚假核查材料的。

(四)审核及公告。我委对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省经贸委网站(www.fjetc.gov.cn/)和文件形式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2007年度核查结果。

七、核查结果的处理

对核查合格的企业,我委在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加盖核查合格戳记后发还给企业;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委依法告知,企业若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后15日内提出。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是虽提出异议但理由不成立的,我委将依法作出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的决定。

八、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联合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材料内容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二)煤炭经营企业须按时申报材料。对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其15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不再接收其申报材料。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如实、完整提交核查材料。经查实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形的申报材料,我委将不予接收。

(四)对未参加年度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对其煤炭经营年检不予通过。并请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煤炭经营年检未通过的企业,不予工商年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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