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7〕835号
- 【发布日期】2007-12-30
- 【生效日期】2007-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83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要求,我委决定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7年11月30日前由新批及换证方式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未依法实现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不予参加本次年度核查。
二、核查时间
2007年12月31日―2008年5月30日。
三、核查分工
我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我委委托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批发、零售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查工作。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年度核查,核查结束后统一报我委备案。
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直接由我委负责。
四、核查内容
(一)企业煤炭经营条件的有效性延续情况;
(二)企业的年度煤炭经营业务量规模;
(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情况。
五、核查方式
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到现场核实或向有关部门、企业及人员调查核实。
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抽查、指导年度核查工作的开展。
六、核查材料及程序
(一)报送材料。企业应当在2008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2份(第5点只需提交1份);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我委报送。
1、《核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07年企业的办公场所、储煤场地、计量及煤质检验设备等经营条件若有效期届满,企业进行期限延续的相关材料。
若需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关登记事项,企业需另行向我委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5、2007年度企业煤炭经营量的证明材料。其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提交2万吨以上的煤炭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纳税凭证、财务帐表等。
(二)初审及上报。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于2008年2月1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上报我委。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作核查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的;
3、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5、有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6、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7、煤炭经营项目受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8、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递交虚假核查材料的。
(四)审核及公告。我委对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省经贸委网站(www.fjetc.gov.cn/)和文件形式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2007年度核查结果。
七、核查结果的处理
对核查合格的企业,我委在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加盖核查合格戳记后发还给企业;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委依法告知,企业若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后15日内提出。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是虽提出异议但理由不成立的,我委将依法作出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的决定。
八、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联合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材料内容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二)煤炭经营企业须按时申报材料。对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其15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不再接收其申报材料。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如实、完整提交核查材料。经查实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形的申报材料,我委将不予接收。
(四)对未参加年度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对其煤炭经营年检不予通过。并请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煤炭经营年检未通过的企业,不予工商年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