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9号
  •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9号
  • 【发布日期】2004-09-02
  • 【生效日期】2004-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9号

发行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普通纪念币、金银纪念币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4年9月9日发行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普通纪念币、金银纪念币各一套。普通纪念币一套1枚;金银纪念币一套2枚,其中1/2盎司金质纪念币1枚,1盎司银质纪念币1枚。以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普通纪念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纪念币正面主景图案为国徽,内缘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内缘下方刊“2004”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人民大会堂,左侧为人民大会堂前的华灯,内缘上方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1954―2004”字样,内缘下方刊面额“1元”。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该纪念币面额为1元,直径为25毫米,材质为钢芯镀镍,发行数量1000万枚。

(三)该纪念币与现行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二、金银纪念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共用正、背面图案。

正面图案为:国徽、人民大会堂和华表图案,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为:人民大会堂天穹灯饰图案(幻彩)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纪念”字样,并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1/2盎司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2盎司,形状为圆形,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发行量5000枚。

2.1盎司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形状为圆形,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发行量50000枚。

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