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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06-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赣府文〔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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