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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机电发[2004]45号
  • 【发布日期】2004-09-21
  • 【生效日期】2004-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4]45号)




根据商务部机构职能和分工,原由商务部(机电司)负责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证件打印和发放工作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移交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进口单位凭机电司出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领取凭证》、单位介绍信或领证人员身份证明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取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2004年10月1日前由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仍到商务部机电司(北京东长安街2号)领取。

三、2004年9月30日商务部内部交接,暂停发证一天。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向商务部申请机电产品进口的单位,应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商务部(机电司)。

请各机电办将上述事项通知进口单位。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9号

联系电话:010-84095551 传真:010-84095124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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