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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90号
  • 【发布日期】2008-11-13
  • 【生效日期】2008-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

(皖政〔2008〕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地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61个县(市)实行分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县域考核类别。以聚类分析方法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区位、资源等发展条件,将全省61个县(市)划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县21个,二类县28个,三类县12个。县域考核分类每三年调整一次。

二、调整考核指标。按照客观、公正、简便、可操作的原则,将原综合十强县、动态十佳县两套考核指标体系合并,并适当增加反映民生、资源环境方面的考核指标,形成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两大类25个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

三、调整考核方法。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考核,按照静态指数占45%、动态指数占55%的权重计算综合指数分值,从高到低排出每个县在所属类别中的位次,作为年度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外,凡出现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县,也取消当年表彰奖励资格,缺额依次递补。

四、给予特别加分。为引导县域走科学发展道路,对经认定的产业集群优势县,在当年县域经济考核综合指数分值基础上加0.5分,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为鼓励县域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县,在当年县域经济考核综合指数分值基础上加0.3分。为鼓励县域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对获得“全国文明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称号的县,分别在当年县域经济考核综合指数分值基础上加0.3分、0.2分。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对基层配备专门统计工作人员的县,在县域经济考核综合指数分值基础上加0.2分。

五、调整奖励办法。每年对一类县的前7名、二类县的前9名、三类县的前4名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安徽省xxx年度科学发展先进县”荣誉称号。奖励按原综合十强县的标准执行。自2008年起,对连续三年被评为科学发展先进县的县给予一次性特别嘉奖。

六、继续开展综合十强县评价工作。为便于各地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继续开展综合十强县评价(采用原综合十强县考核指标体系),评价结果每年对外发布一次,但不再作为年度表彰奖励的依据。

其他事项仍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4〕18号)文件执行。

附件:1.县域分类
2.县域分类考核指标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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