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科技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01
  • 【生效日期】2004-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下简称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支持社会公益领域科技工作的重要举措。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以解决国家战略性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促进社会公益研究网络和一批社会公益研究基地的形成,提高社会公益研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和政府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水平。

第三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突出重点、优化机制、建设基地、凝聚人才、推动改革”为指导思想,重点支持包括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和农业与农村发展等领域的重要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四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由科学技术部组织实施,围绕社会公益领域重大需求,实行公开申报,择优立项。项目采取有限目标、一次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采取科技部、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层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部是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和基本管理程序;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和预算评审,审定立项项目,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专项经费,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 批准项目任务书;

(三)监督检查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实施,组织(或委托部门) 项目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部门)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成果,重要成果的发布、宣传,并跟踪检查监督项目成果的应用和实现社会共享。

第七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相关领域社会公益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的初步筛选和推荐;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进行统计汇总工作;

(四)落实本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配套条件;

(五)受科技部委托,组织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承担的或牵头承担项目的验收;

(六)汇总报告本部门年度专项工作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顺利执行落实必要的专项研究工作条件,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内容和目标;

(二)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专项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社会共享, 并按照科技部要求汇交有关成果、数据;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行信用备案制。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根据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发展纲要,科技部编制并发布《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支持重点》(以下简称《支持重点》),明确资助方向和范围。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遴选原则:

1.符合国家目标,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科技问题,支持部门和行业开展解决社会需求迫切的重要社会公益问题的研究;

2.优先支持按非营利运行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3.属于行业共性的技术工作,需要跨部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协作、共同开展的研究项目;

4.有一定预研基础,对项目申请单位的学科调整、布局优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是:

(一)应是中央级科研院所(含转制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

(二)具备开展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和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承担的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四)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根据《支持重点》的资助方向和范围的要求组织申请项目,填写《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以下简称《预算申报书》),原则上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的受理时间报送科技部。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违反,经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科技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及预算评审(估),评审专家由技术和财务等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估)是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含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方案的合理性)、实施条件、成果共享机制,形成基地的可能性以及项目与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预算评审(估)主要对项目的各项资金支出内容填列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求配置经费。

(三)科技部依据专家评审(估)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计划。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计划编写《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七条 对批准立项的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由科技部、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以签署的《任务书》为依据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在项目实施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认真填写由科技部制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科技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如遇项目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具体建议、处理意见后报科技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3 月10 日前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实施情况调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3 月底前报科技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实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包括可提出建议中止或撤销的申请,科技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出项目处理意见(包括中止或撤销意见)。1.项目所依托的必要条件己不存在;

2.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项目执行不力,难以完成预定目标;

4.发现项目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挤占或其他严重违反财务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总结的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数据和成果;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批。

(二)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并提出意见,审查合格的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

(三) 科技部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也可授权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或会议和现场相结合,具体方式由科技部确定。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三方面5-9 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一)《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一式三份);

(三)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最终验收结果,并下达到承担单位:

(一)通过验收

按《任务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

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部分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未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未经科技部认可;

5.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0 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书面提出申请复议意见,报科技部批复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补充,在6 个月之内重新准备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报科技部批准后再次组织验收。若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专项研究成果要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益技术服务,实现全社会共享。对成果扩散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技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