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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9〕190号
  • 【发布日期】2009-09-25
  • 【生效日期】2009-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2009〕1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宗教工作在我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条例》的公布施行,对提升我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规得到严格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管理宗教事务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措施作了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针对性和鲜明的地域性特点。《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明确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牧)委会在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省委、省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的提高,是我省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对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一要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对宗教事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规范的管理,做到保护与管理的有机统一。二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教育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引导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始终坚持“四个维护”,积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三要坚持法律规范与政策指导并重的原则,根据《条例》对以往的政策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实现政策与法规相衔接,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四要始终牢记宗教工作是群众工作,既要严格执法、善于执法,又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充分发挥法律“规范、惩治、预防、教育”功能,牢固树立“宗教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善于做好群众工作,善于化解矛盾,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在信教群众自觉遵守、自觉维护之上。

三、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方案。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任务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并以此为机,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本部门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各级政府要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高度,研究解决当前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县(市、区)宗教工作力量,不断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切实加强宗教工作社会管理体制和“三级网络”建设,确保宗教工作层层有人抓,时时有人管。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为贯彻实施《条例》出主意、想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宗委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贯彻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进一步推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一要继续深化藏传佛教寺院、清真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实现藏区长治久安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确定的步骤、方法、措施和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成效。二要全面落实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由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牧)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的清真寺社会管理体制。三要将《条例》设定的各项行政许可进行细化,在办公场所许可依据、审批程序、办理期限、许可条件、提交材料目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四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建立权责统一、执行畅通、监督有力的宗教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增强工作效能。五要运用《条例》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服务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等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五、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我省是宗教工作大省,宗教在我省广大农村、牧区、城镇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抵御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我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各地要将《条例》翻译成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主动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采用方便群众接受、符合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特点的方式宣讲《条例》。各级政府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中,作为“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寺院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增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是保证《条例》贯彻实施的基础。全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班或学习会,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工作,既要注意提高学习培训的质量,又要注重扩大学习培训的覆盖面,做到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层次的学习培训工作:

一是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提高新形势下驾驶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抓好宗教工作干部的学习培训。要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素质,使每名宗教工作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准确掌握《条例》的指导思想,熟悉条款内容,明确执法的各项规定和责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增强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加强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学习培训。要通过深入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双语宣讲、办学习班等方式,宣传《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讲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管理规定,提高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信教群众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遵守《条例》的自觉性。

四是按照青办发〔2008〕19号、青办发〔2009〕51号文件精神,有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管理任务的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主要领导应带头学习,进一步深化法规规章的理解与掌握,主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涉及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将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五是抓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学习培训。全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学习培训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要加大对村“两委”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切实增强乡镇、村干部宗教事务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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