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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77号
  • 【发布日期】2004-11-11
  • 【生效日期】2004-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77号)




呼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国有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立即启动全省粮食企业并轨工作的部署和全省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国有粮食企业39,304名下岗和离岗职工的并轨工作任务;全面清理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老人”问题,进一步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

二、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工作的范围是:全市国有粮食企业。
实施并轨工作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的离岗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

三、政策依据

(一)《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
(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5号);
(三)《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省并轨工作的通知》(黑社保发〔2004〕23号);
(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社保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8号);
(五)《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哈社保组〔2004〕2号);
(六)《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哈社保组〔2004〕3号);
(七)《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程序的通知》(哈社保组〔2004〕4号)。

四、实施步骤

要本着“整体规划,全面启动,并改结合,平稳到位”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并轨工作。

(一)准备阶段(11月11日至11月14日)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相关配套措施,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国有粮食企业并轨工作;成立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机构,指导基层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准确掌握实施并轨企业和人员的基础情况,研究确定经济补偿和清偿债务所需资金、匹配资金来源渠道。

(二)实施阶段(11月15日至12月25日)

1.认定困难企业。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审批、认定2003年末的粮食亏损企业,并及时履行手续。

2.审查确定并轨人员。按政策规定,对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并轨人员进行审查确定,核准并轨人员的在岗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

3.测算补助资金标准。按照省、市社保试点文件规定,准确、合理地测定和计算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4.筹措落实匹配资金。对同级财政和企业按规定比例匹配的资金,在已经明确筹集渠道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足额筹集到位。

5.申请中央补助金。在地方和企业匹配资金到位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做好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工作。

6.清偿拖欠债务。按照规定项目,在提前进行调查摸底和确认基础上,做好清理偿还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具体工作。

7.清理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在落实政策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后,做好并轨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工作。

(三)验收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1日)

由市、呼兰区、各县(市)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办公室和粮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启动粮食企业并轨工作,用粮食销售奖励资金给予支持,是解决粮食问题的重大举措,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粮食企业并轨工作作为解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头等大事来抓,作为维护职工利益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审慎推进。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粮食企业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实施并轨的有关政策,严格履行程序,规范细致操作,认真进行粮食企业并轨对象审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测算、再就业认定、亏损企业认定、内部退养等工作;本着“抓住机遇,用好政策”的原则,确保年底前完成粮食企业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并轨工作;对没有在新的单位实行固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为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并轨人员开具灵活就业证明;对2003年末亏损的困难企业,要认真审核认定,履行相关手续,保证其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支持。

(三)统筹规划,并改结合

各级政府要坚持粮食企业并轨工作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紧密衔接,正确处理社保并轨与企业改制、筹集并轨资金与资产变现重组的关系,加强统筹规划,搞好资本运营,解决并轨所需资金问题。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6号)执行;呼兰区及各县(市)粮食企业改革,按区、县(市)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执行。改革的相关扶持政策也适用于粮食企业并轨。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努力为粮食企业并轨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四)明确责任,分级推进

全市粮食企业并轨工作按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分级推进落实,对并轨匹配资金和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和粮食企业自行筹集解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企业并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并轨任务和筹措应由企业承担的并轨资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审核并轨范围和对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并轨人员在岗工作年限、并轨人员再就业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及同级财政匹配资金的到位情况;各级国资部门负责并轨人员债务的清偿工作。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本着有利于团结稳定、有利于推进工作的原则,大力开展社保并轨政策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粮食企业并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执行厂务公开制度,将并轨工作及时向职工公示,增强透明度;切实搞好政策咨询服务,疏通引导,释疑解惑,保证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六)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保持稳定放在首位。既要制定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又要制定保持稳定工作预案,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安排得具体、细致、周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群团组织的工作优势,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注重发现并解决苗头性问题,避免群体事件发生,真正把好事办好。

六、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并轨工作负总责,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积极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抓好并轨任务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粮食企业并轨工作目标,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各项措施有专人落实,各种问题有专人解决。
为加强组织领导,在市社保试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粮食企业并轨推进工作办公室,与市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粮食企业并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呼兰区、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粮食企业并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进本地区粮食企业并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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