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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06-12
  • 【生效日期】2006-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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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12日

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 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县级以下党政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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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在办理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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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利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侦查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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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本级审计结果利用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审计结果利用应坚持“审用结合、协调运作、依法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委托单位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及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中涉及案件或需要保密的,报送单位应特别确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别利用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结果报告要写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评价、处理处罚情况等重要内容。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对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第九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评价客观、意见具体、便于利用。

第三章 审计评价?

第十条 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肯定领导干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绩,指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 和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并准确划分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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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发表审计意见;不得作出不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故意隐瞒违法违规问题;不得夸大领导干部经济工作业绩。

第四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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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职责?

(一)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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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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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四)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转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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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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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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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一)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并将其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干部和 查办案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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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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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审计结果,必要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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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审计结果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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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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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将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和使用结合起来,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使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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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调离、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三)对经审计认定问题较多、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改正等组织措施。?

(四)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应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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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针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出的财政、财务收支中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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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制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方案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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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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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职责?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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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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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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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经济责任 审计委员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汇报。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移送案件查处和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相关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结果利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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