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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6
  • 【生效日期】2008-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已于8月10日开始,为鼓励部分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资深专业人才申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经研究决定,符合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同时满足《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规定其他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0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报评审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的人员,请于2009年8月27日至8月28日登陆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报名。已申报评审知识产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拟变更申报评审知识产权副研究员的,请本人于2009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持身份证原件及考试报名确认单到市考试指导中心5号窗口办理更改报名事宜(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2楼)。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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