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5〕21号
- 【发布日期】2005-09-14
- 【生效日期】2005-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5〕21号 2005年9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我省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外,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当地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六)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五)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六)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七)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八)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规范性文件或公告、通告、网站等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在主体上有分歧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七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外部评议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五)政府对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年度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范围,并在其中占20%的比重。(六)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七)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原则上适用《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制定方案,并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三)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五)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也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抓好组织落实。(二)做好指导协调。为做好省本级的相关工作,并对市、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等部门组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联席会议,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指导。(三)组织得力班子。为高质量地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准备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照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四)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相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其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4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对本系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六)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不断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2006年5月以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履行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长期有效运转。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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