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5〕38号
- 【发布日期】2005-09-02
- 【生效日期】2005-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豫政 〔2005〕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我国将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切实做好我省的农业普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我省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此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动员组织的作用,做好进村入户工作。要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按国家的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由于2005年的普查经费已无法纳入当年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另拨经费,以保证先期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普查经费。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明义(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孙廷喜(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永奇(省统计局局长)
张远达(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锦屏(省农业厅副厅长)
成员:常法武(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肖新生(省教育厅副厅长)
贾耀(省科技厅副厅长)
孙世海(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亚林(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伟(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玲(省财政厅副厅长)
董胜勤(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李志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铁牛(省水利厅副厅长)
秦省(省卫生厅副厅长)
杨文生(省工商局副局长)
马国强(省广电局副局长)
刘世德(省统计局副局长)
乔新江(省林业厅副厅长)
董富欣(省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史献志(省扶贫办副主任)
杨天义(省粮食局副局长)
谢振生(省畜牧局局长)
温同文(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副局长)
王勇(省供销社副主任)
陆洁(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王世炎(省统计局助理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刘世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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