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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电发 [2004] 78 号
  • 【发布日期】2004-12-02
  • 【生效日期】2004-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04] 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标

全面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时间

调查的工作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调查范围

全国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调查内容

(一)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

(二)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

(三)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

(四)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通过www.landchina.com下载)。同时,要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并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汇总,并编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类型、结构和分布等特点,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总结当地好思路、好办法,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政策措施的建议。

本次调查实行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地按部统一部署进行全面调查的同时,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市、县进行典型调查。

本次调查中对批而未供土地的调查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号)严格执行,不再另行制表调查。

六、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切实抓好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认真对当地市、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任务,并将调查报告和《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报部。2005年4月底以前由部汇总全国情况报国务院。

附件:1.《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2.《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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