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5]4号
- 【发布日期】2005-01-15
- 【生效日期】2005-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穗府[2005]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我市决定在前一阶段单位清查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至4月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普查登记的对象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普查的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列入普查范围。
二、普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广州开发区的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三、单位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单位普查登记的时间为2005年1月至4月。
四、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普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统计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及时、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五、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对普查资料的保密义务。
六、本次普查登记的结果不得用于考核评价各单位政绩,不得作为有关部门收取税费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