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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5]4号
  • 【发布日期】2005-01-15
  • 【生效日期】2005-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穗府[2005]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我市决定在前一阶段单位清查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至4月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普查登记的对象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普查的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列入普查范围。

二、普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广州开发区的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三、单位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单位普查登记的时间为2005年1月至4月。

四、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普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统计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及时、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五、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对普查资料的保密义务。

六、本次普查登记的结果不得用于考核评价各单位政绩,不得作为有关部门收取税费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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