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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龙岩市北山煤矿及龙岩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用地的决定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1-28
  • 【生效日期】2008-0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龙岩市北山煤矿及龙岩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用地的决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龙岩市北山煤矿及龙岩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用地的决定

(龙政综〔2008〕23号)




龙岩市北山煤矿、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龙岩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8号),经研究,决定收回龙岩市北山煤矿工业用地7.4305公顷(龙国用[2002]第200372号)、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用地1.119公顷[该用地市政府(龙政综[2006]384号)供给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后又转让给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7―Z15号转让合同)],合计收回土地8.5495公顷,收回后拟提供给龙岩市民政局作为福利中心用地。

收回土地的具体补偿由龙岩市民政局与你单位协商解决。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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