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9]52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1
- 【生效日期】2009-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基本元素
(一)颜色
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
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
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其主要类别如下:
(一)窗口标识
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
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发票管理:Invoice
2.规格。长500mm×高200mm
3.安装。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
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
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
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
等候休息区: Waiting Area
2.规格。长1000mm×高240mm
3.安装。功能区域标识一般采取吊挂式,在功能区域所在地正上方安装,距离地面2.2米高为宜。
(三)服务设施标识
公告栏、意见箱等服务设施标识,可按照标识基本元素要求,结合设施实际尺寸自行设计安装。
各类标识的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规划,逐步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名称、颜色、字体等标识基本元素规定,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标识系统应用方案,并报总局纳税服
务司备案。在工作进度上,各地可结合《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将统一窗口标识放在优先环节,务必于2010年10月前完成规范设置;其他标识
可根据办税服务厅条件逐步规范。
(二)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本着简洁实用、庄重大方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各类标识的规格、材质、安装方式进行调整。要科学合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厉行节约,坚决防止铺张浪费行为。
(三)同步规范,力求实效。规范标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功能。各地应在规范标识的过程中,依托信息化技术,同步优化办税流程,整合窗口功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保障服务设施性能,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办税公开、咨询辅导工作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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